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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本縣現職中小學教師,於課後約集學生在校外收費施以課業輔導或在家中及補習班兼課情事

縣府重申嚴禁本縣現職中小學教師,於課後約集學生在校外收費施以課業輔導或在家中及補習班兼課情事。說明: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復依「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第五點略以「….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內外從事不當補習及在文理補習班兼課….」及「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有關獎懲事項補充規定」第三點第一款第3目:「教師在校外約集學生補習,或迫使學生至以升學為目的之文理補習班補習者,或教師到以升學為目的之文理補習班上課者,第1次,教師記大過一次、校長申誡一次;第2次教師再記大過一次,並予免職或解聘(不得功過相抵),校長記過一次。」
二、另教育部於89年7月7日台(89)人(二)字第80968533號函規定:教師利用課餘時間邀集學生在家實施才藝教學或至技藝補習班兼課之規定,停止適用。教育部就上項規定修正「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及「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有關獎懲事項補充規定」釋示略以:「關於學生放學後教師受家長懇託照顧其子女,如無強迫及無收費在校外指導學生課業….仍屬不當補習」。
三、為整飭教育風氣、促進教育正常發展,請各校加強約束所屬教師不得有上述補習行為,如經查獲屬實,當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