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鑑定:設籍本縣年滿5足歲且未滿6足歲 (民國100年9月2日至101年9月1日出生)具資賦優異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適齡兒童相當者。符合資格學生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鑑定報名時間:自106年3月27日(星期一)至106年3月31日(星期五)止,每日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4時整止。
三、詳情請參閱附件簡章。
修繕填報
設備登記
場地租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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