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略以,上班日為星期五,
其前一日逢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另因應連續假
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爰明(104)年1月
2日(星期五)調整為放假日,並於本(103)年12月27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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