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嘉義縣政府103年5月28日府教學字第1030100731號函轉教育部
103年5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065926號函釋,停聘係指教師
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與教
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係屬二事,爰倘教師疑似
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情事,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後,學校仍得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通過予以停聘,尚無須由教師辦理復職手續後再予停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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