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嘉義縣政府103年5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30095750號函轉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103年5月19日總處培字第1030032201號書函規定,公
務人員如有於因公奉派出差之前後1日休假者,其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
領原則,由當事人於提報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及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
就實際情形擇一請領,避免有重複請領交通費之情事。詳情請參閱附
檔。
修繕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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