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7和3/28第一次評量考
  • 4/2 , 4/3 和 4/9 三到六年級游泳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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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函請尊重教師行使勞動三權,請轉知所屬相關員工,請 查照。

勞動部 書函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聯絡人:陳國盛
聯絡電話:02-85902824
電子信箱:haappytw@mol.gov.tw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勞動關2字第10301258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委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提升各級私立學校教師勞動三法知能說明會」乙案,請協助函知所屬學校及
相關員工,尊重教師行使勞動三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部103年3月8日勞動三法知能說明會之綜合座談決議辦理。
二、有關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商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於民國100年5月1日施行後,針對教師集體勞動權分別於工
會法及團體協約法有明文規範,教師籌組工會及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保障。雇主(學校)對於教師
依上開法令行使勞動權時,不得有不當勞動行為。若經工會或教師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申請裁決,認定雇主有違
反工會法第35條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者,將依法進行裁罰。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部勞動關係司(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