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控管差旅費之核支,避免溢領交通費之情事發生,重申差旅費之請領應本誠信原則核實報
支。員工出差係由機關派遣,故出差應由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若由住籍地前往較機
關所在地至出差地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機關所在地至出差地間之交通費;若由住籍地前往出差
地點為順路,並可節省公帑時,出差人撰擇由住籍地出發,則交通費依實際發生之費用,僅能報
支住籍地至出差地間之交通費。相關釋疑請參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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