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7和3/28第一次評量考
  • 4/2 , 4/3 和 4/9 三到六年級游泳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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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組長 - 人事室 | 2020-06-20 | 點閱數: 465

主旨:有關本縣中小學自109學年度起長期代理教師聘任期限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暨本縣中小學兼
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辦理。
二、本縣中小學109學年度起長期代理教師聘任期限如下:
(一)未兼行政職務之中小學長期代理教師(不分編制內或編制
外),聘任期限依所代理職務出缺聘任期限而定,聘任期
限最長自當學年度8月14日起至翌年7月13日止,第2學期
起聘者,聘任期限最長以開學上課日至當年7月13日止;
若代理原因提前消失,應無條件解除代理。
(二)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中小學長期代理教師,聘
任期限最長自當學年度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第2
學期起聘者,聘任期限最長以當年2月1日起至當年7月31
日止,若代理原因提前消失,應無條件解除代理。
(三)國小附設幼兒園長期代理教師聘期比照國中小規定辦
理。
(四)若有特殊情形,本縣中小學當學年度應專案報本府核
准,始得延長長期代理教師聘任期限。
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0條規定:「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
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
理教師得擔任之。」,為健全學校行政組織,行政職務應
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除學校情況特殊確有困難者,代
理教師不得兼任主任、組長及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