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草案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11月16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1070009993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551132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經教育部107年1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B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及修正條文各1份。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二)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三)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
四、各類人員適用情形說明: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實施。
(二)教師(含兼行政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修正實施。
(三)約聘僱人員:慰勞假及婚假計算單位修正為「得以時計」部分,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至事假及喪假部分,俟「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後實施。(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及第5條)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工友管理要點第11點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臨時人員:參照調整婚假、喪假及休假計算單位為「得以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