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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組長 - 幼兒園 | 2017-12-28 | 點閱數: 585

 

1060728日公布

嘉義縣竹崎鄉中和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基準

一、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嘉義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 106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3歲至學齡前

三、 教保活動起迄日:第1學期自 106年 08月30日至 107年 01月24日止;

                    第2學期自 107年 02月21日至 107年 06月29日止。

四、 本園各項收費如下:(依實際收費填寫)                                                                    

收費項目

收     費     金     額

收費期間

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

學費

五足歲

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1學期

未滿五歲

5,324

雜  費

0

1學期

代   辦   費

材料費

385

1個月

活動費

  300

1個月

午餐

依照本縣國小午餐收費標準收費

1個月

點心費

  884

1個月

交通費

依實際需要收費辦理

1個月

課後延托

依「嘉義縣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及補助要點」辦理

1個月

保險費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1學期

家長會費

100

1學期

備註

  •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及實施時間應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4條規定辦理,並依收托服務時間之比例收費。
  • 五足歲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者。
  • 家長會費由幼兒園與家長會協議是否收費。
  • 本收費基準表各收費款項均應專款專用。

收費優費辦 法

減收說明:

 

有減收才填寫-要跟系統填報一樣

         

五、收退費基準: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 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 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 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 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