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3日陪產假,
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
請假。」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
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
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
質平等,且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爰於請假規則修正發布
前,公務人員得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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